根据《呼伦贝尔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(试行)》,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的管理考核,强化辅导员在学生学业发展、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和引导作用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一、考核原则
辅导员考核坚持“客观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,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,注重学风建设成效和工作实效,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,自评与他评相结合,过程评估与目标评估相结合。
二、考核内容与对象
1.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个方面,重点对其工作实绩、业务水平、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。(考核评价体系表见附件)
2.考核对象为各学院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者。未满一年者,只写考核小结,由学院鉴定,不参加等级评定。
三、考核的组织与实施
1.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处统一安排,与二级学院考核同步进行。
2.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,考核小组由学生处、人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,与各学院及学生共同参与辅导员考核。
四、考核程序
考核采用量化记分,总分100分。
1.个人自评:辅导员每学期要认真填写《辅导员工作手册》,根据本人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,进行年度工作总结。
2.学生测评(30分):各学院组织被考核辅导员所带班级随机1/4数量的学生根据考核指标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无记名评分。
3.学院测评(50分):由学院领导组成考核小组,根据考核指标,对辅导员进行测评。
4.学校测评(20分):校学生处根据考核指标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测评。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3--5人,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辅导员工作。
5.突出业绩与重大失误考核:辅导员根据考核指标自评,校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自评进行核定评分。
五、考核结果
(一)考核结果分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各等级的标准是:测评分在85分以上优秀;测评分在70-84分为合格;测评分在60-69分为基本合格;测评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:
1.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及以上;
2.所管理学生违纪率高于1%;
3.全年累计因病因事请假30天以上;
4.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;
(三)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为不合格:
1.在事关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;
2.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行政处分;
3.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;
4.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,产生严重不良后果;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,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;
5.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,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、勤工助学、经济资助、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;
6.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;
7.学生评价差
(四)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,评选奖励津贴、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。
1.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,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2.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。
3.对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应予批评教育,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,调离岗位,并在职称和级别的晋升、工资的升级
附表.docx